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律规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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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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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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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除被保险人住所地外,投保人或受益人住所地也可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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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的财产保险
若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管辖法院可为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保险事故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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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工具的专属管辖
海上运输工具或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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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管辖
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以约定为准;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管辖。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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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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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争议 :若对履行地点存在争议,可结合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四、案例参考
例如,在雇主责任险纠纷中,若保险标的为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属于人身保险),则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雇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际案件中需结合合同条款及标的性质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