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定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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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起诉,且该法院不得推诿受理。
二、合同约定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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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
若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如仅以目的地为管辖地),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需注意,此类约定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海上运输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三、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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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运输合同中可约定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但诉讼管辖仍以上述法律条款为准。
四、管辖争议处理
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