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如下,综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款:
一、担保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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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构成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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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优先 :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约定范围为准。
二、标的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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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与从物 :效力及于债权人占有的主物、从物及孳息(需同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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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处理 :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其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仅对留置物行使效力。
三、特殊情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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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留置 :仅限债务企业所有动产,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交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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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留置物 :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如鲜活易腐品)不得行使。
四、效力终止条件
- 丧失占有或另行担保 :留置权人放弃占有或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五、孳息处理原则
留置权人可收取孳息,但需先用于支付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