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分为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两类:
一、民事留置权(适用于个人或非企业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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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到期 :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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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动产 :债权人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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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债权关联 :被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承揽合同中的加工物与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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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排除情形 :不存在法律或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二、商事留置权(适用于企业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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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到期 :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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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动产 :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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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与债权关联 :被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如运输合同中未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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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排除情形 :不存在法律或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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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易腐动产 :留置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60日)协商履行,逾期可变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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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排除留置权 :若法律或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留置,则不得行使。
总结 :留置权需同时满足“到期债权”“合法占有”“动产关联性”三个核心要件,具体适用范围因交易性质(民事/商事)和动产来源(债务人/第三人)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