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留置权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适用条件
-
定义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适用范围
-
合同类型 :原《担保法》仅限保管、运输、承揽合同,现《民法典》扩展至所有合同(除企业间留置外)。
-
法律关系要求 :留置物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不受此限制。
-
二、核心限制条件
-
排除性约定
合同中明确排除留置权的条款无效,即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仍无权行使。
-
不可分物处理
留置物为可分物时,留置权人可就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但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
三、留置权实现规则
-
通知义务
通常需提前通知债务人履行期限(60日以上),鲜活易腐等特殊动产除外。
- 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变价处置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
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可就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
四、特殊情形处理
-
债务履行期未到但可主张留置权
若债权人未履行交付义务但债务已到期,仍可主张留置权(需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
-
保管义务与孳息
留置权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需赔偿;可收取孳息,优先用于抵扣费用。
五、争议解决
债务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若留置权人逾期不行使,债务人可主张权利。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四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确保留置权的合法性与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