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四个要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与留置物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留置标的限于动产。 这四个要件共同构成留置权成立的法律基础,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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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占有需持续有效。非法占有或占有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除善意取得情形外)不成立留置权。例如,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有权留置定作物。 -
债权与留置物存在牵连关系
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托运人未付运费,可留置运输的货物。若动产与债权无关(如因借款合同扣留他人货物),则不符合牵连性要求。 -
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
留置权以债务到期未履行为前提。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权留置财产,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例如,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费支付期限未到,保管人不得提前留置货物。 -
留置标的限于动产
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或权利凭证(如票据)不适用。例如,建筑工程承包人无权留置已建成的房屋,但可留置施工设备。
总结: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行使需严格符合四要件,既保障债权人权益,也避免权利滥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民事与商事留置权的特殊规则,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