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留置权,具体如下:
-
基本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可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使条件
-
事务完成 :行纪人需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
-
报酬逾期 :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报酬。
-
物品占有 :行纪人需合法占有委托物。
-
-
例外情形
若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或委托人提供其他担保物,则行纪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
留置权实现
行纪人可对委托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用于支付报酬,超出部分归委托人所有;若价款不足,委托人仍需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