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条件: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已到期未履行、留置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留置的情形。 这一法定担保物权通过赋予债权人留置权,有效督促债务履行,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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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动产
债权人必须通过承揽、保管、运输等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占有状态持续。例如修理厂因维修合同占有车辆,若以盗窃等非法方式占有则不成立留置权。企业间商事留置可突破“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但民事留置中若占有第三人财产需与债权有直接牵连性。 -
债务履行期届满
留置权以债务到期未清偿为前提。若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提前扣留财产可能构成滥用权利。例外情形是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此时可视为期限利益丧失。 -
牵连性与例外规则
原则上留置动产需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保管费对应保管物、运输费对应承运货物。但企业间因持续交易形成的商事留置无需严格满足牵连性,体现商事效率优先。 -
消极条件限制
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动产(如违禁品)、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或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急救医疗设备)时,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亦不成立留置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时,价值不得超过债务金额。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需妥善保管财产,并给予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宽限期(鲜活易腐物除外)。若债务人逾期仍未清偿,可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需注意,滥用留置权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合理运用方能平衡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