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47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具体如下:
一、核心定义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合法占有其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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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 :债权人需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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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务未履行 :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的,债权人可主张留置权。
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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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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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 :动产留置权自占有时设立,不动产留置权仅产生拒绝交付的权利,不发生物权变更。
四、适用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留置权可适用于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法定债务关系。
五、例外规定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时,承揽人可对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