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款,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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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约定管辖
若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则优先适用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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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管辖原则
- 无约定时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履行地确定 :若合同已履行,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未履行,可约定任一方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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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运输工具
- 水运:由海事法院管辖。 - 铁路/公路/航空:由对应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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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
- 涉及海事、铁路、水路或航空的,分别由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法院或航空运输法院管辖。
三、管辖异议与受理
- 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后,其他法院不得推诿,应依法受理。- 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四、法律依据
- 核心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7条、第28条。- 特别规定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上运输纠纷有专属管辖。
总结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以合同约定优先,法定原则为补充,特殊运输工具或联合运输需结合专属管辖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