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4个核心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与留置物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物为可转让动产。这些要件共同构成留置权的法定基础,确保担保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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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如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占有行为非因侵权或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承揽人因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可留置定作物,但小偷对盗窃物无留置权。 -
债权与留置物存在牵连关系
留置物需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运费未付可留置货物;但若债权人因其他无关债权(如借款)留置债务人财产,则不符合要件。 -
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仅在债务履行期满且债务人未清偿时成立。若债权未到期,债权人无权留置财产,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扣留。例如,加工费支付期限届满后,承揽人才可行使留置权。 -
留置物为可转让动产
留置标的必须是具有让与性的动产,如机器设备、货物等。不动产(如建筑物)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留置。留置物通常需为债务人所有,但企业间留置可例外。
留置权通过法定要件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实践中需严格遵循。债权人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留置后的宽限期、变卖程序等后续要求,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