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项,需同时满足才能有效成立:
-
合法占有要求
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债务人的动产占有,如合同履行、侵权行为(但侵权取得不产生留置权)等。若因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取得,则不成立。
-
不违反公序良俗
留置的动产不得损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例如,不得留置居民身份证、待用殡丧物品等具有特殊社会价值的物品。
-
与债权人义务不抵触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不得与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相冲突。例如,承运人运输货物时,不得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因其义务是运输而非收费)。
-
无禁止留置的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若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留置”或“放弃留置权”,则债权人无权行使。
-
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直接关联,如基于保管、运输、承揽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上述消极要件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