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二、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
难产 :增加产假 15天 ,总时长为113天。2.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3. 流产产假 :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 。 - 怀孕满4个月流产: 42天 。
三、地方政策调整
部分省份(如吉林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产假延长至 180天 ,包含难产和多胞胎的额外假期。但需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