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明确:符合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可享158天基础产假(国家98天+延长60天),剖宫产、多胞胎等情形可额外增加15天/婴儿,流产按孕周享受15-42天产假,哺乳期每日享1小时哺乳时间且不得安排夜班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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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与延长假: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河北省额外延长60天,总计158天。产前可提前休假15天,产后实际休假不少于143天。难产(如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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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与终止妊娠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42天基础假外,经协商可延长至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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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权益:婴儿未满1周岁时,女职工每日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婴增加1小时),可分段使用或折算成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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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工资由单位照发。异地生育备案后可报销医疗费并享受津贴。
提示:产假和哺乳假权益受《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规定》保障,若用人单位未执行,可向人社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建议女职工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以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