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类别的一、二、三类划分标准如下:
一、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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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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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以党中央或国务院名义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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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涉及国家或地方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全国性、政治性、经济性影响,参会人员包括高级别官员,规模大且程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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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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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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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聚焦行业或专题领域,规格较高但影响范围小于一类会议,参会人员多为相关领域负责人,规模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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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场景 :全国性行业会议、省级经济发展研讨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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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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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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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针对具体业务问题,规模较小且议题明确,注重解决实操问题,参会人员为对口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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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场景 :县级部门专项工作推进会、总局下属司局培训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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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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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会议 :指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如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由市级以下单位或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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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 :主要依据会议主办单位、参会人员级别及会议影响范围划分,不同地区可能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