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按比例就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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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要求
用人单位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
- 例如:某企业职工总数200人,则需安排至少30名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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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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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岗位:每家用人单位至少安排10名残疾人就业(盲人按摩机构需安排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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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标准:月安置比例≥25%且残疾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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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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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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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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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就业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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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就业
残疾人到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如机关、企业等)就业,需满足单位职工总数中残疾人占比≥25%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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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自主就业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支持创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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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
政府出资开发的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属于特殊就业形式。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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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认定 :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并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一般指16-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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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残保金减免等政策。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达比例就业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以上标准通过法律约束和政策扶持,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促进社会包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