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比例要求、保障金减免、税收优惠及地方奖励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就业比例要求
-
基本比例
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
特殊群体计算
-
1至2级残疾人或1至3级军残人员,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
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实际安置人数 = 在职职工人数 × 1.5%(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不足1人不予奖励)。
-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分档减缴
-
安排比例≥1%且<规定比例: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
-
安排比例<1%: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
-
免征条件
在职职工人数≤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税收优惠政策
-
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比例≥25%且人数≥10人(盲人按摩机构≥5人)的企业,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的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在实际扣除基础上按100%加计扣除。
四、地方奖励政策(以成都市为例)
-
奖励对象 :税务登记在成都市都江堰范围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
奖励条件 :超比例比例1.6%且人数≥1人,按超比例人数×1000元/年给予奖励。
五、政策执行与申报
-
申报时间 :年度申报窗口通常为次年12月11日-13日、16日-20日(以当年通知为准)。
-
审核要求 :需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
总结 :政策覆盖就业比例、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及地方激励,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并遵守属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