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资金回流主要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资金受托支付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执行以下受托支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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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限制
**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例如经营贷应专款专用,禁止用于购房、投资等非约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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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义务
银行需通过银行账户对**资金进行支付,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约定。若发现资金回流(如转入借款人或亲属账户、备注显示非经营用途等),即视为违反受托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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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不严责任
若银行在贷前审查、贷中监控或贷后管理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资金回流未被发现,将面临监管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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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的认定需结合交易流水、账户流向及交易说明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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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银行未及时发现,可能因失职或违规操作受到行政处罚;若涉及诈骗等犯罪行为,借款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