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申请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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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如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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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利害关系 :争议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二、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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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争议 :如公司间承包商纠纷、劳务派遣争议等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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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 :如退休人员与原单位追索养老金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但再就业后与原单位发生的同类争议可能被排除。
三、仲裁时效超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四、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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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 :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会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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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仲裁委发现无管辖权后,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移送,申请人仍不转移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五、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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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完整 :未明确、具体、完整表达仲裁请求,或扩大了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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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缺失 :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支持仲裁请求。
六、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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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 :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引发的争议,可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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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效力争议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程序违法的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特殊说明
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属于劳动争议的,应当受理。
以上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符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