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举证责任规定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对特定争议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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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需提供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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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数据等),若其拒绝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适用于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工资等争议。
二、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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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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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证明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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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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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需提供招工记录、工资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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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类型
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
三、劳动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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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事实证明
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条、工作证、招工记录等)。
需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如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但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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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 :仲裁庭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逾期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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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获取证据 :如用人单位销毁关键资料,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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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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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