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一般为10天,从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但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关键点包括:仲裁委指定期限、延期条件、逾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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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会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其中明确载明举证期限(通常为10天)。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否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 -
申请延期的条件
若因客观原因(如证据需第三方调取、异地取证等)无法按期举证,可书面申请延期。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
逾期举证的后果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仲裁委可能不予采纳。但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仲裁员可酌情接受,但需说明理由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特殊情况的处理
- 新证据补充:庭审中对方提出新主张时,可当庭要求补充举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 举证责任倒置:如用人单位解雇争议,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证据由单位提供,不适用一般期限限制。
提示: 建议尽早准备证据,避免因期限问题影响权益。复杂案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举证充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