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终止
劳动争议时效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这些情形会影响时效的计算和中断、中止或终止:
一、仲裁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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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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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或请求救济
包括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关部门(如劳动保障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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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权利时,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二、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导致时效无法继续计算时,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仲裁时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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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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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间
当事人未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且不存在中断或中止情形时,时效终止,权利将消灭。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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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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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争议 :属于劳动报酬范畴,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可申请仲裁。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社会交易秩序,既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又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