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能公开的核心原因在于其本质是当事人私权自治的体现,且法律明确排除了调解书的强制公开义务。关键亮点包括:①调解书反映的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涉及司法裁判过程;②法律明确将调解书排除在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外;③公开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等例外情形。
调解书不公开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仅规定公众可查阅判决书、裁定书,未提及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将调解书排除在互联网公开范围之外。调解结案的本质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同于法院的强制性裁判。若强制公开,可能违背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初衷。
从隐私保护角度,调解书常包含当事人让步、妥协等敏感内容,甚至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若未经同意公开,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商业纠纷中公开调解金额可能影响企业声誉,离婚调解书公开可能泄露子女抚养细节。
例外情形下,调解书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限公开。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法院可依职权公开部分内容,但需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实践中,即使公开也需隐去敏感信息,仅保留案件基本要素。
总结来看,调解书不公开是法律对私权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结果。当事人若发现调解书被不当公开,可依法要求撤回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