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视同缴费认定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视同缴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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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
- 1986年以前的工龄(不含1986年)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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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及分配制人员
- 1993年以前的工龄(不含1993年)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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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认定标准
-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企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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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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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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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录用的,其企业缴费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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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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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档案资料,社保机构审核后确认视同年限,无需个人额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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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限制 :2014年9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或欠缴的年限,若未补缴则不认定视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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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时效 :具体认定以最新社保政策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