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些情形分别对应不同法律条件,体现司法程序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情节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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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
当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时,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被特赦免除刑罚等。这类情形排除了刑事责任基础,检察院无权裁量。 -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处罚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嫌疑人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综合评估,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初犯、偶犯且危害后果较小,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情形。 -
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经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常见于关键证据缺失、证人证言矛盾或鉴定结论存疑等情形,避免“疑罪从有”的风险。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既保障司法公正,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事人若对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