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不是总经理秘书,二者在职能、法律地位和服务对象上存在本质区别。关键差异在于: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董事会事务及信息披露;而总经理秘书属于行政辅助岗位,仅服务于总经理个人行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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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职责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为上市公司高管,职责涵盖股东大会筹备、信息披露及股东资料管理。总经理秘书则无法律特殊地位,主要处理日程安排、文件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
服务对象与权限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全体负责,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总经理秘书仅协助总经理个人,不涉及经营管理权限。前者具有公司治理层面的影响力,后者局限于行政支持。 -
职业要求与定位
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资质,常由资深人士担任;总经理秘书更侧重协调能力,对年龄或形象可能存在偏好。
简言之,两者虽名称相似,但分属公司治理的不同维度。混淆这一概念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管理结构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