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属于基层政法单位,行政级别通常为股级,但部分地区可能高配为副科级或正科级。其核心职能包括协调基层法治建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等,实行司法局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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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与隶属关系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最基层单位,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但人事、经费等主要由司法局主导。例如,司法所长的任免需由司法局提出建议,并征求乡镇党委意见。 -
行政级别差异
司法所的常规建制为股级,所长对应正股级。但实际配置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部分省份(如福建)统一将司法所升格为副科级,所长高配副科;直辖市或特殊区域可能进一步高配为正科级。 -
核心职责范围
司法所承担9项以上职能,涵盖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初审等。例如,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关键执行者。 -
人员配置与管理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编制3-5人,需通过公务员招录或聘用辅助人员补充力量。部分地区推行“司法助理”制度,并通过下沉机关干部充实基层队伍。 -
区域实践与趋势
重庆、河南等地近年强化司法所职能,要求所长列席乡镇党政会议,推动其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凸显司法所在基层治理中的综合协调作用。
提示:司法所级别虽低但职能重要,具体配置需结合地方政策。若需了解所在地详情,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或查阅编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