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属于行政单位,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关键亮点包括:①直接服务于基层法治建设;②工作人员多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
司法所的核心职能围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展开,包括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这些职能具有公共管理属性,需以行政权力为支撑,例如社区矫正涉及执法权限,必须由行政单位行使。从机构属性看,司法所通常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编制序列,接受司法局垂直管理,其设立需经编制部门批准,符合行政单位设立程序要求。
人员构成上,司法所所长及主要岗位多为公务员编制,部分辅助岗位可能采用事业编制或聘用制。这种结构体现了行政单位“以公职人员为主体”的特点。经费层面,司法所日常运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与事业单位依靠经营或服务收费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改革进程中,部分地区曾探索将司法所调整为事业单位,但因职能涉及行政执法,最终仍明确其行政单位定位。
需注意的是,个别地区因历史原因或改革试点,可能出现司法所挂靠事业单位的情况,但全国范围内仍以行政单位性质为主导。实际操作中,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共同构成基层法治体系“三驾马车”,其行政属性与职能定位高度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