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主要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具体类型如下:
一、法律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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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非罪
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例如非法收购珍贵树木却不知该行为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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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构成犯罪。例如复制艺术作品时误以为涉及色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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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量刑误解
行为人对具体罪名或应受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理解,但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
二、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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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错误
行为人误将一种犯罪客体当作另一种犯罪客体,例如误将他人财物当作公共财物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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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将侵害对象与实际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例如误将甲当作乙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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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错误
行为人误用非犯罪手段实施犯罪,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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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误以为投毒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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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偏差
行为人预想的行为与实际行为存在偏差,但仍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例如误将他人推倒致伤。
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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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错误 :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但“假想非罪”可酌情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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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 :通常采用“法定符合说”,若错误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则不影响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