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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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非罪
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例如,非法收购珍贵树木却不知触犯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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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犯罪
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例如,复制艺术性色情作品却误以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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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名/量刑的误认
行为人误判具体罪名或刑罚轻重,如误将盗窃罪认作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误以为无死刑。
二、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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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实施行为,如误杀他人却以为杀死了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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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害甲对象,实际侵害了乙对象,但危害结果仍属同一犯罪构成(如误伤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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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误判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误以为未使用毒药仍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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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错误
行为人误用非犯罪手段实施犯罪,如用白糖代替毒药。
三、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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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错误 :一般不作为辩护理由,但存在合理依据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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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错误 :采用“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统一范围内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