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监护的规定主要涉及监护人的职责、类型、确定方式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需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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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保护 :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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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管理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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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维护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同权益等合法权益。
二、监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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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是主要监护方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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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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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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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
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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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监护
监护人之间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人,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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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
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适用于争议解决或监护人丧失/部分丧失监护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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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护
无合适人员担任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
三、监护人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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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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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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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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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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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
监护人可通过协议变更监护关系,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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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监护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照料措施。
四、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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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监护人之间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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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途径
通过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
五、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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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权 :父母分居或离婚不影响监护权,仅影响抚养权(需通过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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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监护 :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如查找不到父母、监护人丧失能力等。
以上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