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判断
不发工资辞职是否属于被迫离职,需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为性质、拖欠工资的持续时间及劳动者的**方式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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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欠工资且经催告不支付
若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1个月,或虽未达1个月但经劳动者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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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与主观恶意相关
仅因临时资金周转问题短期拖欠且及时补发,通常不认定为被迫离职。但若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等理由恶意拖欠,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不属于被迫离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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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拖欠
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或用人单位非主观过错(如工资计算错误、经营困难)导致的拖欠,劳动者需等待用人单位补发,此时离职不构成被迫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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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其他原因
若因个人发展、家庭原因等与工资无关的主动辞职,则不属于被迫离职,但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发工资。
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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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需保存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以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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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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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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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法定义务未履行,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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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程序
即使属于被迫离职,也需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效果。
不发工资辞职是否属于被迫离职,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拖欠行为的持续时间。建议劳动者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收集证据并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