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解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基本定义与计算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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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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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或继续状态
若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如持续生产违规产品)或继续性(如污染持续存在),则从 行为终了 (如生产结束、污染消除)之日起计算时效。
二、发现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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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罚机关 :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等行使公权力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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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 :群众举报后经查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
三、特殊情形的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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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若在 五年内 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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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法违纪行为 :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二年”时效存在争议,但参考《税收征管法》的五年时效,可能适用更长标准。
四、时效中断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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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 :因调查、取证、立案等程序启动而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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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暂停计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
五、法律文书效力
- 任何机关只要依法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均视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受时效限制。
六、案例参考
某住建局2018年作出处罚决定,但因未在两年内发现,法院判决不予行政处罚。
二年的追诉时效以行为终了或连续/继续状态结束为准,特殊领域可能延长至五年,且处罚机关的主动调查或举报均可触发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