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追责时效如下:
一、基本追责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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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违法行为在 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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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点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领域延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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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 :上述期限延长至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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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特别规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
三、追责时效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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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机关在2年内已启动调查取证或立案程序,即使未最终处理,也不视为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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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故意逃避处罚的,不受2年时效限制。
总结 :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以2年为基准,特殊领域或严重后果可延长至5年,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