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以下情况需要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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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驾驶人死亡或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监护人提出申请时,驾驶证应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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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因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影响肢体活动时,需主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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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或药物成瘾未戒除
被查处吸食/注射毒品后未戒除,或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的,驾驶证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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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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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有效期1年未换证:注销不可恢复,需重新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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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1-3年:注销可恢复,通过科目一考试后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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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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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未在1年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注销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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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周岁:持有特定准驾车型(如轮式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且未申请延期的,注销不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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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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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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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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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注销后若需重新取得驾驶证,需根据逾期时长选择恢复或重新考试。例如,逾期1-3年可恢复考试科目一,超过3年则需重新考试科目一、科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