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会导致驾驶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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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驾驶人死亡或因疾病、意外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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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申请注销
驾驶人可主动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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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年龄在60-70周岁且准驾车型限制时,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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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换证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将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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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或****成瘾未戒除
吸食/注射毒品后强制戒毒未满3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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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考试
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行为将导致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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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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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持大型客车/货车等准驾车型,或70周岁以上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未在1年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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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3个记分周期未提交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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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吊销/撤销
因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或撤销驾驶证的,需按规定期限重新申请。
特别说明 :注销后未收回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作废。部分情形(如酒驾后5年内)需满足一定年限后方可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