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是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人员提供的,按月发放的费用。
1. 支付条件
工伤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生活护理费:
- 已被评定伤残等级;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
2. 支付标准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支付;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支付。
3. 支付主体
- 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用由单位承担。
4. 其他注意事项
生活护理费的发放需定期评估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是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支付主体明确,标准清晰,工伤职工需符合相应条件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