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50%股份和50%股东的股权结构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注意决策僵局与风险分担问题。 这种均等持股模式虽体现权力制衡,但可能因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且法人需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而股东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 法律允许性:公司法未禁止均等持股,但需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决策机制。例如,可约定特定事项需超半数表决权通过,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条款以避免僵局。
- 风险差异:法人作为公司代表需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若股东滥用权利(如抽逃出资),可能被追偿连带责任。
- 治理挑战:50%对50%的股权易引发决策僵持,尤其在融资、合并等重大事项上。建议提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设置“一票否决权”例外条款。
- 债务处理优先级:公司债务清偿顺序为:公司财产→法人财产→股东出资额。若法人财产不足,债权人可追究股东未实缴部分的补充责任。
提示:均等股权结构需依赖高度信任与协议约束,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完善公司章程,并定期评估合作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