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买房通常会导致低保资格被取消,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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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明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低保家庭在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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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与低保资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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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本身难以获得**,若通过**购房需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与低保身份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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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家庭财产显著增加(如房产、负债等),导致人均收入或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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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说明
若低保户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购房,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复议或重新评估,但此类情况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建议 :低保户若计划购房,应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最新政策及申请流程,避免因经济改善影响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