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时,根据不同情况需向医院开具以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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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证明
若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肝硬化、尿毒症等市(地)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重大疾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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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社区或街道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审核后,由劳动局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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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明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等级证书作为收入负担加重的佐证。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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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需由正规医疗机构开具,且内容需与低保申请条件(如收入低于标准、无劳动能力等)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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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提供医疗费用自付凭证(如处方、住院发票等),以证明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