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时,医院诊断证明是必要材料之一,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是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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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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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涵盖恶性肿瘤、尿毒症、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或糖尿病、高血压等威胁生存的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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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两癌”专项)需额外提供“两癌”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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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医疗费用凭证
- 需提交处方、住院发票、门诊发票、住院病历等,以证明家庭自付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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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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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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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家庭、离异家庭或独居老人需提供抚(扶)养费证明、离婚协议/判决书、子女赡养费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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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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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且需与低保申请材料同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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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其他专项救助(如“两癌”救助)的,可能无需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