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所需的医院诊断证明需由县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并加盖公章,内容需明确疾病名称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需专科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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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流程
携带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定点医院(综合医院需三甲且有对应科室,精神疾病需专科医院),由主治医师根据实际检查结果出具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若涉及劳动能力鉴定,需通过居民科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报,提交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通过审核后完成鉴定。 -
所需材料
除诊断证明外,低保申请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医疗费用自付凭证(如发票、处方)等。若为残疾人,需同步提交《残疾人证》。 -
注意事项
- 诊断证明需明确疾病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等)。
- 非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未盖章的证明无效,精神类疾病必须由专科医院出具。
- 劳动能力丧失鉴定需按流程缴费并填写鉴定表,结果直接影响低保资格。
提示: 各地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确保材料齐全、流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