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7年50号文件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文件主要内容
-
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 各省级政府要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 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 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 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 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
- 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 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
-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 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 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公开举债融资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债务率、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文件意义
财预2017年50号文件的发布,对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