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41号令全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严格规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许可证管理制定的核心法规。其核心亮点包括:明确企业选址、设备工艺等硬性标准,建立两级发证与属地监管机制,要求企业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并首次将剧毒化学品、重点监管危化品纳入特殊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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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该法令适用于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强调“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中央企业由应急管理部直接审批,其他企业由省级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机构管理,且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
安全生产条件细化
从选址布局到设备工艺均有严格规定:新建企业必须进驻政府规划的专用区域,重大危险源需与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禁止使用淘汰工艺,涉及危化工艺的装置必须由甲级资质单位设计,并配备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
动态管理与应急要求
企业需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定包含18类制度的安全生产规章。应急预案需备案并定期演练,生产有毒气体的企业须配备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重大危险源还需设立气体防护站。 -
责任追溯与处罚机制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严禁生产,违者依法追责。企业主要负责人需通过安全考核,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参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提示:企业需结合最新修正条款(如2017年89号令)完善合规体系,重点关注属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确保许可证申请与日常管理符合动态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