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主要涉及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亏损合同判断及资金集中管理列报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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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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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销售(如测试固定资产运转时产出的样品)需分别按《存货》《收入》《固定资产》等准则处理,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可抵销成本后冲减固定资产或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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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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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合同判断
- 明确亏损合同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日常活动的亏损合同应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列示,非日常活动的亏损合同需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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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列报
- 规定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要求,确保信息透明。
二、执行依据
该解释由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旨在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实际问题,提升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