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是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官方文件,旨在规范企业会计处理,解决执行中的实际问题。该解释共涉及三个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一、试运行销售(固定资产测试阶段产品/副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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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对外销售时,应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第1号——存货》处理,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得抵销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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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副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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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存货定义的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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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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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支出处理
评估固定资产性能的必要支出(如测试样品)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与日常生产活动相关。
二、亏损合同判断
- 核心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亏损合同是否为“很可能”导致亏损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如履约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
三、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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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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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借出母公司账户:按“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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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借出母公司财务公司:按“货币资金/短期借款”核算,视同与银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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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示与披露要求
- 企业需在财务报表中区分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应分别列示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项目。
该解释通过明确具体业务场景的会计处理规则,提升了准则的可操作性,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