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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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主体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畴,需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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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性,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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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总结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会计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体依据如下:
制定主体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范畴,需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性,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据。
法律依据
总结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会计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完整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 ,它是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制度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会计法的法律地位 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国家法律层级,是会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他会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需以其为依据,不得与之冲突。 会计法律体系的构成 会计法律体系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作为上位法,统领整个体系
新旧会计准则的记账方法核心区别在于: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市场导向为核心,取代了旧准则的历史成本原则,更强调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国际趋同性。 具体差异体现在资产计量、收入确认、报表结构等方面,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计算和财务决策。 计量方法 旧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资产按购入价记账;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尤其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按市场价动态调整。例如,存货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
会计记账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企业财务管理,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和第42条的规定,会计记账不规范的行为包括: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或账簿设置不符合要求; 私设会计账簿 :在法定账簿之外另立账簿;
《民法典 》明确规定记账日期需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间一致,核心原则是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根据业务类型差异,日期填写需遵循不同规则:日常交易按实际发生日、预收付款以资金收付日为准、月末调整统一为当月最后一天,错账更正则按实际更正日期填写。 日常经济业务 :销售、采购等单次交易需以业务实际发生日为凭证日期。例如3月15日收到货款,即使凭证4月补录,日期仍应为3月15日。
借贷记账法 政府会计的记账方法主要是 借贷记账法 ,其核心特点和规则如下: 一、基本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 政府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所有账户均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 账户方向规则 资产类、成本类和费用类账户 :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收入类账户 :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二、记账流程 编制记账凭证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记账方法如下: 一、主要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 这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的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自1993年起被强制采用。它以“借”和“贷”为记账符号,通过复式记账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他允许方法 除借贷记账法外,企业还可选择 收付记账法 或 增减记账法 ,但需在会计核算中同时使用复式记账法作为基础。 二、适用范围
中国近代发展史(1840-1949年)是中华民族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觉醒到民族独立的历史进程,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1840-1919年) **战争(1840-1842年) :中国被迫签订《南京条约》,丧失领土主权和关税自主权,开启半殖民地化进程。 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年) :农民起义高潮,反映封建统治危机与民族矛盾激化。
在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变革历程中,从私塾到现代学校的转型 、班级授课制的普及 以及素质教育理念的兴起 是三个关键里程碑。这些变革推动了教育公平化、标准化和个性化发展,深刻影响了人才培养模式。 私塾到现代学校的转型 古代教育以私塾和书院为主,教学形式松散,内容侧重经典典籍。19世纪后,西方现代学校制度引入,建立分级分科体系,课程设置更系统化,标志着教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机构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会计法》。该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原政务院) 在1954年以前,国务院曾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参与《会计法》的制定。但根据现行规定,国务院主要负责制定会计行政法规(如《总会计师条例》),而非法律本身。 总结
有权制定会计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这是我国会计法律体系的最高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 作为核心法律,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构成其他会计法规的制定依据。 立法层级与权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会计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直接规范会计行为、会计核算及监督机制,例如《会计法
人民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这是我国会计制度的核心要求。 例外情况 若单位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如出口企业),可选用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需在财务报告中折算为人民币。 统一性与便利性 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确保了经济活动记录和财务报告的一致性,便于内部管理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双重保障,二者既相互补充又各有侧重。 法律通过强制性条款约束外在行为,而道德则依靠自律性引导内在精神。关键亮点 包括:诚实守信是核心准则 、廉洁自律是职业底线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 ,共同维护经济秩序的真实性与公正性。 法律的他律性与道德的自律性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实施,如《会计法
补充与保障关系 会计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联系 内容相互渗透与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中包含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例如《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准则,这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准则”要求一致。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一些基本要求(如诚实守信)也逐步被法律制度吸收。 作用相互补充与协调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强制力规范外在行为,确保会计活动的合法性;
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这些部门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规范会计工作,确保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制定机构。其负责制定和修改会计领域的核心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的最高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