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不齐全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具体违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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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不完整
包括缺少必要要素(如签字、日期、发票抬头等)、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涂改或挖补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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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填制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写日期、金额、科目等,或未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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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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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责任 :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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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凭证处理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接受并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需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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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缺失或错误可能导致财务信息失真,需通过完善内控机制防止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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