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凭证的保管年限为30年,涵盖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传票汇总表等关键财务文件。这一规定依据国家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标准,旨在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特别强调电子发票需同步打印存档,且装订时禁止使用金属材料以防锈蚀。
- 核心凭证范围:包括日常收支的原始单据(如发票、合同)、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依据)以及传票汇总表,均需完整保存30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相关凭证单独保管5年。
- 装订与存储规范:凭证需使用无酸牛皮纸封面横向装订,单册厚度不超过1.5厘米,存放环境需防潮防火。电子发票必须打印纸质版并验真,与电子备份同步归档。
- 特殊情形处理: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凭证即使到期也不得销毁;移交档案部门时需附《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明确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 新旧政策对比:原15年保管期限的凭证已统一延长至30年,简化了保管分类(如10年、30年两档),强化了长期审计需求的支持。
事业单位应定期核查凭证保存状态,避免折叠或遮挡关键信息。若涉及电子会计档案,需确保系统备份与纸质存档的一致性,以符合双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