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关于调取证据的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取证据的范围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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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限定
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必须与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直接相关,且需经监察机关确认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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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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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当面核对、登记、编号并开列清单,由见证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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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定期对账,禁止毁损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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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不明的物品应及时鉴定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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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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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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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经得起司法机关审查,否则可能被排除或导致国家赔偿。
三、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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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一部分,与监督、调查职权的行使共同构成取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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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适用规则明确,调取的物证、书证等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需符合合法性标准。
以上条款共同确保监察机关在调取证据时依法依规,保障案件事实查清与司法衔接。